驰名商标
一,驰名商标的定义:
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知晓的商标。驰名商标不一定是注册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相关公众+很高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1、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不得就相同、类似商品申请注册。
2、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
第13条第2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第41条第2款)。
4、企业名称不得利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条例》第5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