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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证据及行政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定义: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二、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三、驰名商标权管理单位: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驰名商标的侵权审查要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五、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6月1日)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一,概要

1、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概述及其法律依据
2、驰名商标认定的立法本意
3、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4、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程序、途径
5、驰名商标审理标准及典型案例
1)商标法第十三条适用要件
2)驰名商标的认定
3)受保护范围的确定
4)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界定
5)利害关系人的判定
6)恶意注册的判定
6、《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工作规范意见》
1)《规范意见》的总则部分
2 )认定程序和认定条件
3)案件裁决

1、驰名商标的要素与驰名商标开发
2、如何整体规划公司商标族系
3、如何区分不同企业和不同产品进行商标开发
4、关于任意商标
5、驰名商标的使用和运用
6、商标价值评估与利用
7、如何提升驰名商标价值
8、驰名商标防护与商标的危机处理

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1、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不得就相同、类似商品申请注册。
2、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
13条第2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第41条第2款)。
4、企业名称不得利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条例》第53条)

 

三,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审查及案例分析
1、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概况
2、法发【2010】12号司法解释的理解适用
3、程序性问题
4、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中有关重要问题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纠纷案件处理——典型案例剖析
1、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辨析
2、司法实践中的主要案件类型
3、停止侵权的具体含义
4、典型案例剖析

上诉人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等商标侵权纠纷终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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