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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之邻接权

一、邻接权的定义: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相关的、类似的权利,通常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在传播作品的活动方面因劳动和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二、法律上的规定:
著作权法》没有使用邻接权一词,而是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著作权法》第四章标题为:“出版、表演、录音 录像、播放”。对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6条进一步解释为:“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由此可见,邻接权主要是作品在传播领域的权益,它和现实生活中出版界、演艺界、广播电视等媒体的活动息息相关,广大人民群众也正是通过这些机构的活动来欣赏作品,获得精神享受的。《著作权法》对邻接权的保护以财产权益为主,保护对象是作品的各种传播形式。下面,根据《著作权法》第35条、第37条、第41条和第44条之规定,分别对几种邻接权加以介绍:
三、邻接权之版式设计专有权:
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出版社)和报刊出版者(报社、杂志社)。出版者享有的邻接权意义上的权利为版式设计专有权。除此之外还有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1、版式设计权
版式、装帧设计是对图书、报纸杂志的版面设计和外观装饰设计,这些无疑是出版者独立完成的劳动成果。因此,不管出版的图书、刊物是否还享有著作权,都不影响出版者拥有的版式设计权,即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2、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独家出版的权利。专有出版权是建立在出版合同基础之上的。《著作权法》第30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3、报刊出版者的其他权利
依《著作权法》第32条、第33条第2款规定,报刊出版者除了版式设计权之外,还享有如下几项权利:
(1)禁止法定期限内一稿多投;
(2)转载、摘编经其他报刊发表的作品;
(3)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四、邻接权之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最典型的邻接权,因为表演作品或演奏作品这类活动被认为是再度创作,而且表演活动与个人身份和内在素养有着密切关系,所以因表演产生的受保护权利既有人身权也有财产权。

美术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相互协商就乙方创作的美术作品《》(以下简称”该作品“)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甲方事宜,特签署合同如下:

一、乙方保证对该作品享有完整、有效的著作权,乙方从未将该作品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许可、转让给第三人,乙方从未做出任何有损该作品著作权完整性的行为。
二、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除基于权利性质法律明确不允许转让的权利之外,乙方将该作品的所有著作权/邻接权及其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甲方。同时,乙方承诺该作品绝未侵犯任何第三人之权利,如果因甲方使用该作品引起任何知识产权纠纷,由乙方一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三、乙方同时将该作品原件转让给甲方。
四、乙方对该作品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不得再次转让、授权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该作品。甲方在现行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行使对该作品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乙方不得干涉。甲方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他人或自行出版、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演绎。
五、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追究任何侵犯本合同项下权利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所获得的收益和补偿由甲方享有;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该作品著作权转让费及该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1、甲方支付乙方该作品著作权转让费及该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整。
 2、甲方在     年     月     日一次性支付乙方     元整
七、双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署之日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