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如何区分
一、合同诈骗罪和民事诈欺行为的构成特征
(一)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由此可知,合同诈骗罪的主要特征是:1.主观方面为故意,且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种故意可以产生于签订合同之时,也可以产生于履行合同过程中。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3、合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4、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二)民事诈欺行为的构成特征
民事诈欺行为有以下构成特征 :1.行为人有侵害的故意(包括直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或过错则不构成诈欺。2.行为人不仅有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的行为,而且有骗取或侵害他人权益的作为或不作为。3.不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4.诈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被诈欺人陷于错误而使自己权益受损是由诈欺人的诈欺行为引起的,而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所致。
二、合同诈骗罪和民事诈欺行为的主观方面
(一)故意内容的比较
区分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关键在于把握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那么即使其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客观上具有诈欺的内容,并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上较大损失,也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只能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在民事诈欺中,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即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这个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谋利。在诈欺性合同中, 诈欺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也无不履行合同的故意,其目的是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确立权利义务关系,从履行合同中牟取高于合同义务的利益。
(二)故意形式的比较
民事诈欺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故意欺骗他人的意思,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诈欺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民事诈欺的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4因为合同诈骗罪作为目的型犯罪,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为实现此目的,他对损害他人财产所有权这一犯罪结果必然持积极追求的态度。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对方当事人财物上的损失,而仍然希望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心理态度始终是一种直接故意,而不可能对诈骗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对危害结果的出现持无所谓的态度,这显然不符合目的型犯罪的主观心理特征。
所以,合同诈骗罪这种目的型犯罪的行为人因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主观心理为直接故意,其欺骗行为相应地采取积极的作为方式进行,无论是虚构事实,还是隐瞒真像,都不可能表现为不作为方式, 其主观故意也就不存在间接故意的形式 。
三、合同诈骗罪和民事诈欺行为的客观方面
(一) 行为方式的比较
“虚构事实、隐瞒真象”的内容通常是:
1.、虚设担保。
2、 虚构合同主体。方式主要有以下情况:一是盗用 Continue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