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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中条款定义_深圳经济纠纷律师

“承运人”(CARRIER)是指前面提单所属的承运人,其代表签署了本提单。
“货方”(MERCHANT)包括托运人、受货人、收货人、本提单的持有人或被背书人,或与货物或本提单具有现时或未来利益关系的任何人,或被授权代表上述提及的任何一方行事的任何人。                   “货物”(GOODS)包括货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并包括非由承运人或其代表提供的任何集装箱。
“集装箱”(CONTAINER):包括任何集装箱、拖车、运输罐、平板或托盘、或用于集中货物的任何类似工具以及任何连接或附属设备。
“运输”(CARRIAGE )是指承运人或其代表对有关货物执行的整个业务和服务。
“联合运输”(COMBINED TRANSPORT)在本提单所要求的运输不是港口至港口装运时出现。
“港口至港口运输”产生于在本提单正面都没有指明的收货地点和交货地点,或者指明了收货地和交货地均为港口;如果前面提单没有提到收货地和交货地即指定了港口的任何地方或地点。。                 海牙规则(”HAGUE RULES”):指1924 年8 月25 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规定。
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指经1968 年2 月23 日在布鲁塞尔通过的议定书修正后的海牙规则的规定
“COGSA” :指1936年4月16日通过的《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COGWA”是指《加拿大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案》
运费(”CHARGES”):包括货方需要承担和支付的运费以及一切费用。
“装运单位”(SHIPPING UNIT)包括运输任何单位的货物而“单位”这个术语见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
“个人”(PERSON) 包括个人、合伙,法人团体或其他法人实体。
“装入”(STUFFED)包括填充、加固、包装、装载或集装。

建筑工程合同发包人条款_深圳经济纠纷律师杨宏海

发包人
1 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问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5) 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
(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9)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上述工作所需款额,除合同价款已包括之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支付款项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3 发包人提供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4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用承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要求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的要求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6 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