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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承担的规定

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后,当事人、保险公司责任该如何分担?下面是相关规定:
一、广东省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见》1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应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当事人之间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的协议书。20、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21、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对于未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根据受害方的请求,可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全国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行人没过错,机动车有过错,机动车负全责;行人没过错,机动车也没过错,机动车承担不超过10%行人有过错,机动车有过错,按照责任分担,机动车可减轻责任;行人有过错,机动车没过错,机动车承担不超过10%;双方是否有过错均不能证明的,根据广东地方法规,机动车负全责。一方过错能证明,另一方过错不能证明,如何处理。
证明责任的分配:各方要证明自己没过错;机动车需要证明行人有过错,行人不需要证明机动车有过错。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关系。

关联交易的成因及利弊

一、关联交易的成因:

关联交易的形成有三大历史成因:第一是企业外部形式的变化,即关联企业的大量形成与发展,它为关 联交易主体的产生创造了最大的可能;第二是公司内部的权力冲突,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它为关联交易客体运作创造了最大的可能;第三是股东有限责任的规定,它为不当关联交易的法律规避创造了最大的可能。

二、关联交易的利:

从宏观角度看,关联交易的利在于它是关联企业赖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基本手段。通过将部贸易转化为关联方内部贸易,企业集团容易形成规模经营、降低交易费用、避免技术优势的丧失和商业秘密的扩散、提高市场竞争力、减少风险、加速资金流动,进而达到利润最大化这一目标。因此,关联企业的出现,是社会化市场经济导致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发展的必然,是在平等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中不断引入组织管理关系的过程。现实生活中,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将出现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关联交易也必将大量涌现,成为国与国之间经济行为的主流。

三、关联交易的弊端:

然而,关联交易固有的弊端也日益凸显。在普通公司法上,公司法律人格的独立性是建立在经济独立性基础之上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当某一公司因加入关联企业成为其成员并因而丧失了经济上的独立性时,公司自身利益则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因为公司此时追求的是外在商业利益,即集团利益,但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并不总是与单一成员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一致,甚至存在着极大的冲突。由关联企业产生的利益冲突反应在法律上,首要的就是公司法上“公司是独立的主体”这一假定被现实的经济事实推翻了,作为关联企业的成员事实上须听命于他公司的控制。于是,我们看到控制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规避税收和金融监管、转移利益和风险、人为制造盈亏、逃避债务等事件层出不穷,这也引发了公司法上的两大问题:如何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如何保护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的利益。15由此可见,关联交易本身是一个中性词,它不一定是“好的”或者“坏的”,而是有利有弊 ,我们既不能因为它可能带来的弊端而拒绝它,也不能靠牺牲他人的利益来接受它。法律绝非限制关联交易,杜绝关联交易,而是要规范关联交易,只有当关联交易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时才成为法律要惩戒的对象。法律的目标与任务就是要在这种利益冲突之中建立起合理的平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