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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_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依据法律明文规定,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须向其支付报酬。合理使用是对作品使用人而言的,站在著作权人的角度看,这种不视为侵权的合理使用就是对权利所做的限制。合理使用应当在一定条件下进行:
1.合理使用作品应当尊重作者的著作人身权。《著作权法》第22条中明确地提出了这一要求,合理使用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里所说的其他权利即指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利。
2.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这一点体现在《著作权法》第22条某些规定之中。如对作品的使用应是少量和适当的;使用应出于公益性、个人消费性目的;使用应限于特定的场合、特定方式等。
3.合理使用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对此,在《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具体情形中均被提及。《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属于合理使用的下列12种行为: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引用必须是在符合新闻报道目的的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再现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与合理使用相比较,法定许可的特点是:许可作品传播者根据特定方式使用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专利权授予的条件

一、概述: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须满足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具体表现为“三性”,形式条件即专利申请、审批的程序。
二、新颖性:
1、
新颖性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均应满足的条件,它要求一项发明创造要获得专利保护,必须是不曾为公众所知的、新的技术方案。
2、《专利法》第22条对发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规定为,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3、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规定为,该外观设计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4、可见,判断新颖性的客观标准为,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已经公开过。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过的发明创造失去新颖性,无法取得专利权。
5、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二、创造性
1、含义:创造性是发明、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的条件,其含义是指申请专利的技术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2、判断标准:创造性判断的客观标准为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主观标准为相同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一种假想的人。设立这一概念是为了统一创造性审查的主观标准,避免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
三、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可在实践中实现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一种产品的,该产品必须能够制造出来;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是一种方法的,该方法必须能够在实践中应用,并且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能够在社会、经济或技术等方面产生有益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