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书的审查包括下述内容:
(1)说明书【实质性要求】:应当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2)说明书【形式性要求】:应当写明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还应当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实用新型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等五个部分,并且在每个部分前面写明标题。
(3)说明书【逻辑体系】中实用新型内容部分应当描述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对照背景技术写明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并且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相互适应,不得出现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的情形。
(4) 说明书中记载的实用新型内容应当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相应技术方案的表述相一致。
(5) 说明书【附图】中应当写明各幅附图的图名,并且对图示的内容作简要说明。附图不止一幅的,应当对所有附图作出图面说明。
(6) 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至少应给出一个实现该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并且应当对照附图进行说明。
(7) 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用技术术语准确地表达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 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及贬低他人或者他人产品的词句。
(8)说明书文字部分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或者表格,但不得有插图,包括流程图、方框图、曲线图、相图等,它们只可以作为说明书的附图。
(9)说明书文字部分写有附图说明但说明书缺少相应附图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取消说明书文字部分的附图说明,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相应附图。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专利局提交或者邮寄补交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审查员应当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申请人取消相应附图说明的, 保留原申请日。
(10) 说明书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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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及职务作品
(一)汇编作品
1、《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的汇编作品指对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进行选择、编排体现独创性的新生作品。常见的汇编作品如辞书、选集、期刊、杂志、数据库等。原《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的“编辑作品”,经过修改法律以后,不仅是对此类作品的措辞改变了,而且扩大了汇编作品的范围,明确了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和其他材料的汇编,只要编排结构方式具有独创性,也可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
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
汇编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由汇编者享有著作权。汇编人汇编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应当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报酬。在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还应当尊重原作品作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汇编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也应当尊重作者的人身权。汇编作品中每个作品的著作权仍归其作者享有,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所以说汇编作品是整体著作权和作者个别著作权共存。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如电视剧、录像作品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作品,众多的创作者都为作品作出了贡献。在尊重这一事实的前提下需由法律确定谁应被视为著作权人。《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和行使。参加作品创作的其他人员,如编剧、导演、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可对各自创作的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单独行使著作权。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也是整体著作权和个别著作权共存的情形之一。
(二)职务作品
1、职务作品是作为雇员的公民为完成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可以是作品分类中的任何一种形式,如文字作品、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都可能由于为执行工作任务而创作,属于职务作品。认定作品为职务作品还是个人作品,应考虑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作者和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作品的创作属于作者应当履行的职责。
2、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a)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或其他组织享有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期限为二年。单位的优先使用权是专有的,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b)特殊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以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所谓特殊职务作品是指《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两种情况:一是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科学技术作品;二是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我们只要注意到第一种情况,即科学技术作品属于特殊的职务作品就可以了。
(三)汇编作品与职务作品之间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