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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分类表第九类_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等

第九类
科学、航海、测地、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仪器和器具,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和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现金收入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灭火器械
0901 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
0902 记录、自动售货机和其他记数检测器
0903 其他办公用机械(不包括打字机,誉写机,油印机)
0904 衡器
0905 量具
0906 信号器具
0907 通讯导航设备
0908 音像设备
0909 摄影、电影用具及仪器
0910 测量仪器仪表, 实验室用器具, 电测量仪器, 科学仪器
0911 光学仪器
0912 电源材料
0913 电器用晶体及碳素材料, 电子、电气通用元件
0914 电器成套设备及控制装置
0915 电镀、电解设备
0916 灭火器具
0917 电弧切割、焊接设备及器具
0918 工业用X光机械设备
0919 安全救护器具
0920 警报装置, 电铃
0921 眼镜及附件
0922 电池, 充电器
0923 电影片, 已曝光材料
0924 不属别类家用电器及物品

商品及服务分类遵循的原则

商品及服务分类遵循的原则     
       对商品及服务进行分类时,一般遵照下列原则,各国管理机关及申请人在遇到分类表上没有的商品及服务项目,需要进行分类时,也可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一、商品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分类表没有规定分类的标准,该制成品即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内类似的其他制成品分在一类,也可以根据辅助的分类标准,即根据这些制成品的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3)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无线电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根据产品中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把该产品分在与这些功能或用途相应的不同类别里,若类别表中没有规定这些标准,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4)商品构成其它商品某一部分,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分在一类,但这种同类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其他所有情况均按上述标准(1)进行分类;
(5)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之类的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二、服务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分类类名及其注释所划分的行业进行分类,也可以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中类似的服务分在一类;
(2)出租业的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一类(如出租电话机,分在38类) ;
(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务归于同一类别,例如运输咨询(第39类),商业管理咨询(第35类),金融咨询(第36类),美容咨询(第44类)。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