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Archives: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

专利申请阶段及专利诉讼阶段中的功能性权利要求

功能性权利要求_深圳知识产权律师
一、专利申请阶段对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规范:
审查阶段
1、原则上,审查员会要求避免使用功能性特征限定技术特征。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
2、两种例外情况下允许使用。a、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b、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
3、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也是不允许的。
审查通过,则
1、原则上,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2、但是,如果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得不到支持,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清楚这些替代方式是什么或者怎样应用这些替代方式,那么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以说明书中能够说明的为准。

何为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只有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记载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才被认为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二、专利侵权诉讼阶段对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规范: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这意味着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要通过引入说明书中内容来实现。在进行侵权比对时,要引入具体技术方案。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

发明专利初步审查范围与目的

专利律师,部分专利可全风险维权。联系电话:13632719507

北大重大毕业,十一年知识产权法律从业经验。专业的知识产权诉讼律师、尤其擅长复杂疑难的专利诉讼(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无效,商标诉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诉讼,商业秘密诉讼。杨宏海律师详细介绍及成功案例请点击浏览

一、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3.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条的规定。
4.有关费用的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
二、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结束审查程序。
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文件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是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期满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4.审查申请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或者逾期缴纳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请求视为未提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