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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归属_深圳知识产权律师

专利权的归属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受让人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人
职务发明创造中,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有署名权,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有获得报酬权,有权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四、委托发明的专利人
委托人完成的发明,有约定的从约定;
无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即受托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五、合作发明的专利人
合作完成的发明,有约定的从约定;
无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六、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实施权
2、实施许可权。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2)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第15条)
3、转让权。
本法第10条明确,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标示权。
5、获得奖励、报酬权。单位为专利权人,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专利实施后,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按规定取得报酬。

知识产权刑事法律立法状况_深圳知识产权律师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日渐完善,人们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功能也越来越重视,反映在法律条文上,便是从无到有,从薄弱到强化,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对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及相关配套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相继颁布,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概括起来,我国刑事法律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对著作权的保护中,1979年刑法分则、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均未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1994 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该决定列举了侵犯著作权的种种情形,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法人犯罪。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将“侵犯知识产权罪”单列一节,规定了以赢利为目的的四种严重侵犯著作权所构成犯罪的情况,以赢利为目的的销售侵权复制品所构成犯罪的情况。第220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单位犯罪。刑法相应各条规定了单处或并处罚金、拘役及最高刑为7年的有期徒刑刑罚方法。
  (2)在对专利权的保护中,1979年刑法没有将侵犯专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1985年4月施行的专利法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却实际上确立了假冒专利罪,该法第3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2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了假冒专利罪,并在第220条中规定了该罪的单位犯罪。对“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3)在对商标权的保护中,1979年刑法第127条中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该条文保护的范围很窄,而且处罚也偏轻。198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的规定也同样不尽完善,1993年2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别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和《补充规定》第2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犯前两条罪的对单位制处罚金”。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了非法使用、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所构成犯罪的情况,第220条规定了以上各罪的单位犯罪情况,并在相应条文中分别设定了并处或单位罚金、管制、拘役及最高刑为7年的有期徒刑的刑罚。
  (4)在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中,1997年以前,除了《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大都规定在行政法规之中,对于较为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没有作犯罪处理。最高法院为了弥补这个缺陷,于1994年下文规定对于非法窃取重要技术秘密的行为,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219条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20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单位犯罪情况,并在第219条中规定了并处或单位罚金、拘役及最高刑为7年的有期徒刑的刑罚方法。
  (5)此外,在司法解释方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04年11月2日最高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检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12月22日起实施。《解释》中,具体规定了侵犯商标罪、侵犯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和“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的具体范围;规定了如“相同的商标”、“销售金额”、“非法所得金额”等的基本涵义;规定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明知”的四种情形;规定了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实行数罪并罚的情形;也规定了对单位实施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单位实施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同时规定,对“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货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条件,或者提前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