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与著作权主体有密切联系,但二者并非同一概念。明确作者的概念,分清事实作者与法定作者以及各类不同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人,是作品的所有人,著作权利益的承担者。著作权人有两类,一是作者,二是作者以外的人。作者的著作权基于完成创作这一法律事实,作者以外的人则可基于其他法律事实而获得著作权。
(一)作者为著作权人
作者首先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是事实作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者身份是法律拟制的,以便于其以原始所有者身份行使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据此,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法定作者。作者的身份如何认定?通常情况下应以署名为准。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被推定为作者,无须其他证明。在发生著作权争议或者侵权纠纷时,他人能够提出相反证明的,署名人就有可能不是真实作者。
(二)作者以外的人可成为著作权人
除作者以外,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依法律事实也可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如继承人、受遗赠人、受让人、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作者所在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都可以成为著作权人,取得著作财产权。在特定条件下,如接受遗赠、赠送等,国家也可成为著作权人。
(三)外国人成为我国著作权人
外国人在我国享有著作权保护的条件是:
(1)地域原则。
任何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即在我国享有著作权。未与我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在我国享有著作权。
(2)互惠原则。
外国人的作品虽未在我国境内首先出版,但是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我国参加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凡是公约成员国国民的著作权都能在我国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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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续)_深圳知识产权律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续)
(7)企业近三年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主要包括研发项目数量、投入经费、参与人员数量等概况,每个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起止年限、投入经费、参与人员、创新点以及所取得成果等,可提供立项合同(任务书)及验收报告作为附件参考);
(8)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的情况说明,可提供产学研合作协议、研发机构简介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明细、企业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
(9)经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交复印件验原件);
(10)近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一(加盖企业公章);
(11)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如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等。
2、编制要求
(1)材料请使用白色封面,胶装合订成册,加盖骑缝章,在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请尽量采用正反面打印或复印。
(2)请按“(一)纸质材料内容要求”顺序装订,对材料逐页编制页码,并在“材料目录”内注明相应的页码范围。
(3)需提交一份正本,一份副本(复印件),并在封面注明。
3、提交地点
企业须在本通知规定的窗口收文时间内在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东大厅12-14号窗口提交认定申报材料。
五、重要提示
(一)企业必须在高企工作网上查询确认申请材料已经成功提交后方可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否则申请将无法进入认定程序。
(二)企业必须认真核查,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的数据和审计报告数据以及申报系统中提交的数据保持一致,否则按无效申请处理,不予评审。
(三)企业须认真核查财务数据,确保各种报告及报表之间的数据前后一致,如存在差异的须提供合理解释,否则按无效申请处理,不予评审。
(四)税务部门将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申报所得税销售收入进行核查比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收入与申报所得税销售收入有差异的,须在其他证明材料中提供书面说明。
(五)专项审计报告应体现《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总体情况、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明细、近三年的研究开发投入总体情况和按年度分项目分经费科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等内容。
(六)申报企业应留意我委网站的“通知公告”栏目,并保持手机联络渠道的畅通,以免出现错过重要信提示而导致无法评审的情况。
联系电话:82107373、82002187
特此通知。
附件: 《深圳市2012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注意事项》(略)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