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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相互协商就乙方创作的美术作品《》(以下简称”该作品“)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甲方事宜,特签署合同如下:

一、乙方保证对该作品享有完整、有效的著作权,乙方从未将该作品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许可、转让给第三人,乙方从未做出任何有损该作品著作权完整性的行为。
二、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除基于权利性质法律明确不允许转让的权利之外,乙方将该作品的所有著作权/邻接权及其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甲方。同时,乙方承诺该作品绝未侵犯任何第三人之权利,如果因甲方使用该作品引起任何知识产权纠纷,由乙方一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三、乙方同时将该作品原件转让给甲方。
四、乙方对该作品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不得再次转让、授权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该作品。甲方在现行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行使对该作品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乙方不得干涉。甲方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他人或自行出版、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演绎。
五、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追究任何侵犯本合同项下权利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所获得的收益和补偿由甲方享有;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该作品著作权转让费及该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1、甲方支付乙方该作品著作权转让费及该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整。
 2、甲方在     年     月     日一次性支付乙方     元整
七、双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署之日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侵犯专利权诉讼中被告的抗辩事由

一、侵犯专利权的诉讼中被告的抗辩事由
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抗辩
现有技术抗辩
先用权抗辩
权利用尽抗辩
合同抗辩:被告用其曾经与专利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以及权利人的受让人)签订过合同、直接或间接地得到过许可为由进行抗辩。
二、合同抗辩的种类
(一)被告以直接与原告(专利权人)签订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由进行抗辩
未超出许可合同范围(时间、地域、数量、实施方式)的实施行为,抗辩成立,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超出许可合同范围的实施行为,抗辩不成立,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实施行为一般包括制造和销售两个方面,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的约定,由于生产制造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而实现盈利的方式一般是销售,因此,对制造行为的许可应当包括对销售行为的许可在内。因此,如果某专利产品是在合同有效期内生产制造出来的,而在合同期满后进行销售,依然属于合同有效期内的实施,是合法的。
(二)被告以与其他专利权人签订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由进行抗辩
根据他人专利与诉讼涉案专利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两专利的保护范围相同,为重复授权专利,二是彼此之间为基础专利和从属专利的关系。
重复授权:
1.被告得到许可的专利申请在先,原告专利申请在后,二者保护范围相同,则抗辩成立
2.被告得到许可的专利申请在后,原告专利申请在先,二者保护范围相同,则抗辩不成立
从属专利:
1.原告专利为基础专利,被告得到许可的专利为从属专利,被告仍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
2.原告专利为从属专利,被告得到许可的专利为基础专利,被告可能侵犯原告专利也可能不侵犯
(三)被告以与部分专利权人签订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由进行抗辩
(四)被告以与原告专利技术的被许可人签订过合同为由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