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与著作权主体有密切联系,但二者并非同一概念。明确作者的概念,分清事实作者与法定作者以及各类不同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人,是作品的所有人,著作权利益的承担者。著作权人有两类,一是作者,二是作者以外的人。作者的著作权基于完成创作这一法律事实,作者以外的人则可基于其他法律事实而获得著作权。
(一)作者为著作权人
作者首先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是事实作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者身份是法律拟制的,以便于其以原始所有者身份行使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据此,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法定作者。作者的身份如何认定?通常情况下应以署名为准。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被推定为作者,无须其他证明。在发生著作权争议或者侵权纠纷时,他人能够提出相反证明的,署名人就有可能不是真实作者。
(二)作者以外的人可成为著作权人
除作者以外,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依法律事实也可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如继承人、受遗赠人、受让人、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作者所在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都可以成为著作权人,取得著作财产权。在特定条件下,如接受遗赠、赠送等,国家也可成为著作权人。
(三)外国人成为我国著作权人
外国人在我国享有著作权保护的条件是:
(1)地域原则。
任何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即在我国享有著作权。未与我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在我国享有著作权。
(2)互惠原则。
外国人的作品虽未在我国境内首先出版,但是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我国参加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凡是公约成员国国民的著作权都能在我国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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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许可使用协议
鉴于:
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乙方是文字作品《》(下称文字作 品)的著作权人;
甲方有意将乙方文字作品改编成电影电视剧文学剧本拍摄电影电视剧,并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报酬,乙方 表示同意;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 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许可使用的权利
乙方授予甲方以下权利:
1、将文字作品改编为电影(电视剧)文学剧本;
2、根据由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拍摄电影(电视剧),在 地区发行(播放);
3、甲方还可以将其所拍摄的电影(电视剧)制作成各种音像制品发行,同时也可以网络的形式发行该电 影(电视剧)。
第二条 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甲方向乙方支付版权使用费的方式和标准为:
1、一次性支付报酬:元;或
2、版税:每个拷贝元;或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字后 天内,向乙方预付上述使用费%,其余部分在电影(电视剧)摄制完成后天内付 清。
甲方按乙方要求将费用划至乙方指定帐户:帐户名:,帐户号:。
如甲方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未按规定向乙方支付费用,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费用的百分之 作为违约金。
第三条 作品的交付
乙方应于 年月日之前向甲方提供文字作品的电子版本、打印稿或者文字作品手稿的复印件,乙方因故不 能按时交付,双方另行商定日期,协商不成,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四条 许可使用的期限
乙方授权甲方使用文字作品的期限为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可以根据摄制的需要,在不变动上述文学的主要线索、主要人物、主要情节的情况下,修改上述 作品;若甲方希望聘用乙方担任改编文字作品的编剧,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的《聘用编剧合同 》。
2、对于文字作品,甲方仅享有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乙方所授予的权利,甲方不得超越乙方授权对文字作 品进行处置。
3、甲方行使乙方向其授予的权利,不得损害乙方及其文字作品的其他合法权益。
4、在摄制电影(电视剧)的过程中,乙方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甲方担任顾问,为乙方的拍摄工作 提供咨询服务。甲方的酬金按日结算,标准为每天¥元。甲方担任顾问期间的食宿及交通费用由乙方承担 。
6、甲方承担摄制上述文字作品所需要的费用,并负责安排摄制及电影(电视剧)的推广、宣传。
7、甲方对电影(电视剧)片名和署名的确定方式,应该征得乙方的同意。
9、甲方为推广以上述文字作品为蓝本摄制的电影(电视剧),有权根据电影(电视剧)(电视)剧本编 写、发表内容提要和海报。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甲方提供文字作品的电子版本、打印稿或者文字作品手稿的复印件,乙 方应在 日内向甲方提供,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依法享有在根据其文字作品摄制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衍生产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的格式、 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3、乙方对根据其同意的改编稿而摄制的电影(电视剧),不得提出保护作品完整性的要求。
4、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 年内,乙方不得自行行使本合同第一条中授予甲方的权利,亦不得 将其另行授予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否则,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5、由于甲方的原因不能拍摄上述文字作品,甲方应当给予乙方经济补偿,具体数额为 。
6、乙方应甲方的要求对文字作品进行改编,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具体数额为 。
7、甲方应在内开始上述文字作品的拍摄,因故不能按时开始,双方另行商定日期。协商不成,乙方有权 终止合同。
8、乙方有权无偿获得根据上述文字作品摄制的电影(电视剧)剧照或海报。
第七条 权利转让
在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 年内,若乙方决定转让本合同第一条中所授予甲方权利之外的、其享 有的有关文字作品的其他权利,应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但应自接到乙方 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行使;否则,即丧失优先受让权。
违反本条规定的,乙方的转让行为无效。
第八条 保密
在根据由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摄制的电影(电视剧)公映之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 第三方泄露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与电影(电视剧)相关的一切信息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信息。
乙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 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 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乙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 效力
若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本合同继续生效,乙方权利、义务由其合法监护人或继承人享 有或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