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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

一、不能感知的音响、气味等是否可在我国注册为商标?
二、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什么?如果标志本身不具备此功能是否一定不能注册为商标?
三、哪些标志是禁止作为商标注册并使用的?
四、商标的分类;小土豆、PICC属于什么类型的标志?这样区分在刑事保护和民事保护上的意义?
商品商标。如“海尔”、“长虹”。
服务商标。如“小土豆”餐饮服务注册商标、“PICC”。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如:邮电、铁路、银行的集体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绿色食品、真皮标志。
依商标的使用者,可以分为生产商使用的生产商标;销售商使用的销售商标,如“国美”,注册为电器销售商店连锁商标。

五、商标申请的具体流程?
六、商标人具体有哪些权利?商标专用权和禁止权的区别?
七、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相同和相类似的判断核心是什么?哪些行为不视为侵权行为的使用?
对商标本身、以及商品的侵权行为,第52条列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①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②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③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④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⑤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行为必须具有如下要件:
① 必须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② 必须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
③ 使用的是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④ 必须是使消费者对应到具体的商品或服务。

不视为侵权行为的使用
比如:诚品 商标。将某楼盘命名为“诚品”楼盘,不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标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条例》第49条)。

八、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九、什么商标才算是驰名商标?法院认定的标准是什么?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十、驰名商标的保护与普通商标的保护有哪些不同?
十一、注册的驰名商标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哪些不同?
十二、长城葡萄酒商标侵权的案例分析

代理词精选(商标侵权纠纷)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深圳市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上海某公司诉被告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代理人,现根据庭审情况,对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适用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2010)粤穗广证内经字第57321号公证书公证购买的产品(下称涉案产品)并非被告销售,被告也不知道该涉案商品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因而被告非本案的适格主体。
1、销售涉案产品专柜的租赁人是张某,被告与张某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不是合伙关系、也不是雇佣劳动关系,而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涉案产品由张某购买,再由张某销售,因此,假设涉案产品确实侵犯原告商标权,那侵权人也是张某,而不是被告,被告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
2、被告商场内各专柜的销售货款虽由被告统一收取,并由被告统一提供零售发票,但被告在扣除税费及相关管理费用后即将销售货款转交专柜租赁人。所以被告的代收货款代开发票的行为均是商场管理行为及配合国家税收的代扣代缴行为,而不是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本案中的销售行为是由专柜租赁人张某实施。
3、被告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审核数百个专柜所销售的商品是否侵犯第三人商标权。被告不知道张某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
因此,即便涉案产品确实侵犯原告商标权,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二、原告也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1、原告提供的关键证据《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真实性存疑。与交易强调效率的价值取向不同,诉讼强调的是安全。因此,在类似的知识产权维权诉讼中,由于涉及被告众多,诉讼中往往要求对于权属证明及权属转移证明均加以公证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而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公证,其真实性是存疑的,被告也不予认可。
2、若《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真实的,那么刚好证实原告并未获得3857792号商标的排他使用许可权及诉权;而原告也未在庭审中主张该权利。即便涉案产品中标签及瓶盖上的图文与3857792号商标相同或相似,原告也无权起诉。
因此,无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真实与否,原告均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本案的适格主体应当是上海美术颜料厂。
三、涉案产品并未侵犯695373号商标的商标权。
1、原告当庭仅主张了695373号商标的排他使用许可权及诉权。
2、涉案产品中标签及瓶盖上的图文与695373号商标则既不相同也不相似。涉案产品中的标签文字部分是“marie’s”英文,而695373号商标的文字部分是“馬利”中文,两者的不同显而易见,不多赘述;涉案产品中的图形部分与695373号商标的图形部分虽然相似,但该商标是图文结合的商标,从整体来说,涉案产品中的图文与695373号商标并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因此也不相似。
3、若张某从权利人处获得3857792号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即使涉案产品的图形和文字部分与695373号商标相似,也不构成侵权。《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不包含3857792号商标,而张某是否从权利人处获得3857792号商标的许可使用权被告无从得知,根据举证规则,原告应当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比如上海美术颜料厂的情况说明等)张某未获得授权,但是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张某未获得授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此致
深圳市区人民法院

杨宏海律师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