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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证据及行政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定义: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二、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三、驰名商标权管理单位: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驰名商标的侵权审查要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五、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6月1日)

商标评审、证据规则及恶意抢注_深圳商标律师

(一)商标注册的评审——《关于规范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评审申请材料的办法》
1、商标评审法律制度 2、商标评审受案范围 3、商标评审的方式 4、申请商标评审的条件 5、合议组的组成与独任审理 6、终止评审的情形 7、内部流程 8、商标评审的请求原则 9、当事人主体资格变更 10、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评审申请材料的规范

(二)商标评审中的证据规则——结合《关于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评审材料及证据的指导意见》 1、举证责任的承担 2、免证事实及其例外 3、证据内容及形式 4、证据提交方式 5、关于“商业秘密” 6、关于书证及其复印件 7、关于物证 8、关于公证认证 9、关于电子版证据 10、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 11、外文证据的翻译 12、证据审查原则 13、单一证据证明力的判定 14、单方证据的证明力 15、矛盾证据的审查 16、禁反言原则 17、当事人陈述的审查 18、优势证据原则 19、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

(三)运用商标评审程序,打击恶意抢注
1、恶意抢注的主要表现形式 2、商评委打击恶意抢注的举措 3、如何判定“恶意”或“不正当手段” 4、对在先权利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