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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及服务分类遵循的原则

商品及服务分类遵循的原则     
       对商品及服务进行分类时,一般遵照下列原则,各国管理机关及申请人在遇到分类表上没有的商品及服务项目,需要进行分类时,也可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一、商品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分类表没有规定分类的标准,该制成品即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内类似的其他制成品分在一类,也可以根据辅助的分类标准,即根据这些制成品的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3)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无线电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根据产品中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把该产品分在与这些功能或用途相应的不同类别里,若类别表中没有规定这些标准,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4)商品构成其它商品某一部分,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分在一类,但这种同类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其他所有情况均按上述标准(1)进行分类;
(5)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之类的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二、服务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分类类名及其注释所划分的行业进行分类,也可以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中类似的服务分在一类;
(2)出租业的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一类(如出租电话机,分在38类) ;
(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务归于同一类别,例如运输咨询(第39类),商业管理咨询(第35类),金融咨询(第36类),美容咨询(第44类)。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商标权的内容

一、商标权的内容使用权、禁止权、许可权、转让权。
二、使用权和禁止权的效力范围不同,使用许可是行使商标权的重要方式。
       使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直接使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商品容器,或者将商标间接地用于商品交易文书、商品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业务活动中。还可以是新的使用方式,如在软件界面上使用商标。服务商标的使用,可通过服务场所、供服务用的器具上标示,也可以在服务产品的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和其他活动中使用。使用权的效力范围,依《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简言之,以核准注册的范围为限,在法律规定的这一范围内,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权是排他的、受到法律保护。
       禁止权,是指商标所有人禁止任何人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商标权是一种独占权,权利人必然享有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但是商标禁止权并非是将专用权简单地反说,而是有其独立价值。表现在: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大于使用权的效力范围,商标权利人不仅得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还得禁止他人将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用于与核定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简言之,商标禁止权的效力扩张到核准注册范围以外。
       许可权,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所有人利用商标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后,应当在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包括以下三类:普通使用许可,即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在合同范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即商标注册人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并可自行使用,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即商标注册人将该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不得自行使用也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在发生商标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或者向工商管理机关投诉;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 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出诉讼。《商标法》对使用许可合同的具体要求体现在商品质量监督方面。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还应当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转让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权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的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转让注册商标未经核准登记的,转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转让注册商标以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但商标所有人需要继续使用该商标并维持专用权的,可以通过续展注册延长商标权的保护期限。续展注册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办理;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续展注册没有次数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