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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照片要求_深圳专利律师

一,照片规范:

(1) 【清晰】照片应当清晰,避免因对焦等原因导致产品的外观设计无法清楚地显示。
(2) 【背景单一】照片背景应当单一,避免出现该外观设计产品以外的其他内容。产品和背景应有适当的明度差,以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
(3) 【正投影规则】照片的拍摄通常应当遵循正投影规则,避免因透视产生的变形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4) 【表达正常】照片应当避免因强光、反光、阴影、倒影等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5) 【产品单一】照片中的产品通常应当避免包含内装物或者衬托物,但对于必须依靠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才能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时,则允许保留内装物或者衬托物。

二,照片的缺陷

主要是指下列各项:
(1)视图投影关系有错误,例如投影关系不符合正投影规则、视图之间的投影关系不对应或者视图方向颠倒等。
(2)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不清晰,图片或者照片中显示的产品图形尺寸过小;或者虽然图形清晰,但因存在强光、反光、阴影、倒影、内装物或者衬托物等而影响产品外观设计的正确表达。
(3) 外观设计图片中的产品绘制线条包含有应删除或修改的线条,例如视图中的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
(4) 表示立体产品的视图有下述情况的:
(5)表示平面产品的视图有下述情况的:
(6)细长物品例如量尺、型材等,绘图时省略了中间一段长度,但没有使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断开的画法。
(7) 剖视图或剖面图的剖面及剖切处的表示有下述情况的:
(8)有局部放大图,但在有关视图中没有标出放大部位的。
(9)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缺少组合状态的视图;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缺少必要的单个构件的视图。
(10)透明产品的外观设计,外层与内层有两种以上形状、图案和色彩时,没有分别表示出来

默示保密义务_深圳知识产权律师_深圳律师

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默示保密义务的认定
一、默示保密义务: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保密义务可分为明示的保密义务和默示的保密义务。所谓默示保密义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行业惯例等行为人对权利人承担的保密义务,即使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的关于保密义务的约定,行为人仍然需要承担保守其接触到的、知悉的权利人商业秘密和不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专利无效案件中如何判定是否默示保密义务
在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通常在现有技术的认定中有可能会涉及到默示保密义务的判断。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2.1节规定,“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所谓保密状态,不仅包括受保密规定或协议约束的情形,还包括社会观念或者商业习惯上被认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形,即默契保密的情形。”此部分还规定“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确系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不属于公开出版物。”
《审查指南》在判断是否现有技术时,规定了一种例外的情况就是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
三、专家评审是否将涉案技术方案构成公开,成为现有技术?
参加评审会的人员为特定的专家,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众,在特定范围内进行的新产品试制验收的材料,不属于产品销售的说明性资料,而且在评审人员负有默示的保密义务前提下,普通公众并不能拥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通过购买、租赁或阅读等方式获得该材料,该材料并不是公众想要得知就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