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简称甲方)为依法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特聘请市律师事务所(简称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接受聘请。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的法律顾问,根据法律给甲方提供法律帮助,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1.为甲方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2.经甲方授权参加签订或审查甲方与他方所协商的经济合同;
3.为甲方审查或草拟中文或文法律业务文书;
4.通过上述业务活动,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
三、乙方所派律师只为甲方法人提供法律帮助,无义务为甲方的职工提供法律帮助。
四、乙方律师办公,平时有事可随时联系。
五、甲方应给乙方指派的律师提供参加甲方召开的有关业务会议的机会,为乙方律师执行职务提供方便。
六、甲方指应定专人承担本单位具体的法律事务性工作并与乙方律师经常联系。
七、每年由甲方向乙方付给法律顾问酬金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一次付清。
八、乙方律师为甲方担任代理人进行诉讼或非诉讼事件活动,按市局号文件规定的收费办法另行收费。
九、乙方律师为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所需的法律顾问交通费应由甲方负担,其金额为元。
十、本合同有效期为年。从年月日起生效。
十一、合同文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