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
甲方:
住所地:
法人代表:
乙方:
住所地:
法人代表:
甲方与乙方于2010年12月8日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下称合同),约定某项装修工程,预算造价为800000万元人民币,开工日期2010年12月8日,总工期45天,施工地点未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乙方依此合同,于2010年XX月XX日~年月日期间,在甲方厂房XX区进行装饰工程(下称该项工程)施工,并于XX停止施工。甲方与乙方就上述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事项发生争议,现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争议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甲方财务人员于 年 月 日与 年 月 日支付的45万元作为乙方截止目前在甲方处完成的工程的包括材料费、人工费等所有费用,甲方不再向乙方索回,乙方也不得再就该项工程要求甲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乙方应即日清退所有施工人员离开甲方厂区,不得再进行进一步的施工,甲方取得已经完成部分的工程的所有权,可以对已经完成部分的工程自行处置。
2、甲乙双方均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再就合同、合同的补充协议以及基于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事项向对方或对方关联人员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提起诉讼或仲裁一方应赔偿另一方所有损失。
3、甲乙双方为达成和解做出的妥协所涉及的案件事实的意见,不得在其后的任何法律程序中作为对甲方不利的证据。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Continue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