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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重要法律问题

一、违约责任问题:
1,认定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法院应合理调整。
2,基准及调整。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

二、可得利益的损失:
1、类型。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2、认定原则。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

三、如何认定表见代理:
1、认定要严格。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2、主观方面的认定。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四、合同效力的认定:
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加工承揽合同订立过程的风险防范

一、承揽合同的特征
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付给约定报酬的合同。其特征如下:
第一、定作方所需要的不是承揽方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成果。
第二、标的特定,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后而完成的,故明确质量和、术要求、确定验收标准是需要双方充分沟通的重点条款。
第三、承揽合同又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第四、承揽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定作物损坏、灭失的,应由承揽方独立承担责任;在定作过程中加工人员出现伤亡,或非提供材料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由承揽方承担责任,定作方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二、承揽合同的主要风险防范措施
(一)合同双方相互了解。
要了解双方的名称、法人代表的姓名、联系方法。对定作方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代理权限、经营范围、企业信誉、财务状况、任务来源、技术要求合理性等要有基本的了解;对承揽方能否完成委托加工项目,其生产能力、设备条件、技术力量、工艺水平以及其曾经完成过何类水平的项目,都要了解清楚。即使其技术、设备、经历等符合要求,也应尽量了解清楚,其已经承揽过多少业务。
在承揽合同欺诈中,通常定作方都会虚构或夸大加工任务,使承揽人盲目相信该任务能产生多大经济效益,从而放松警惕,对定作方的苛刻要求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在谈判中处于被动局面,从而为产生合同纠纷甚至陷阱埋下伏笔。
实务中,要防止以下合同欺诈行为:
一是对方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或根本无履约能力;
二是委托代理人超越权限。在承揽合同的签订中,实务中有委托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委托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授权。但委托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期限已过时效的、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这有可能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所以,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授权书的真实性等等。
(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质量技术要求明确详尽。
承揽合同的标较为广泛,应在合同中明确委托加工、定制、维修修理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要求。
第一,合同标的物应具体合法。如标的物不能模糊,应具体准确,写全称;加工物不能是枪、毒品等);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如危化品经营、强制标准许可等);标的物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
第二、合同质量技术要求应明确详尽。如有标准的,合同中应写明执行的标准名称、代号、编号。属于非标准的定作物,必须有双方确认的技术要求或图纸资料。没有统一标准而有样品的,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封存样品,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标准。
第三,合同变更。承揽方应当依据合同规定,按定作方要求的技术条件完成工作,未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承揽方在依照合同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为确保质量,定作方有权在工作期间随时检查或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查产品质量。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防范不平等技术要求带来的风险,如定作方提出的定做要求在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或实现的成本明显高于承揽方所能达到的效益,这样可能给承揽方带来的亏损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