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联交易的成因:
关联交易的形成有三大历史成因:第一是企业外部形式的变化,即关联企业的大量形成与发展,它为关 联交易主体的产生创造了最大的可能;第二是公司内部的权力冲突,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它为关联交易客体运作创造了最大的可能;第三是股东有限责任的规定,它为不当关联交易的法律规避创造了最大的可能。
二、关联交易的利:
从宏观角度看,关联交易的利在于它是关联企业赖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基本手段。通过将部贸易转化为关联方内部贸易,企业集团容易形成规模经营、降低交易费用、避免技术优势的丧失和商业秘密的扩散、提高市场竞争力、减少风险、加速资金流动,进而达到利润最大化这一目标。因此,关联企业的出现,是社会化市场经济导致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发展的必然,是在平等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中不断引入组织管理关系的过程。现实生活中,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将出现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关联交易也必将大量涌现,成为国与国之间经济行为的主流。
三、关联交易的弊端:
然而,关联交易固有的弊端也日益凸显。在普通公司法上,公司法律人格的独立性是建立在经济独立性基础之上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当某一公司因加入关联企业成为其成员并因而丧失了经济上的独立性时,公司自身利益则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因为公司此时追求的是外在商业利益,即集团利益,但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并不总是与单一成员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一致,甚至存在着极大的冲突。由关联企业产生的利益冲突反应在法律上,首要的就是公司法上“公司是独立的主体”这一假定被现实的经济事实推翻了,作为关联企业的成员事实上须听命于他公司的控制。于是,我们看到控制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规避税收和金融监管、转移利益和风险、人为制造盈亏、逃避债务等事件层出不穷,这也引发了公司法上的两大问题:如何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如何保护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的利益。15由此可见,关联交易本身是一个中性词,它不一定是“好的”或者“坏的”,而是有利有弊 ,我们既不能因为它可能带来的弊端而拒绝它,也不能靠牺牲他人的利益来接受它。法律绝非限制关联交易,杜绝关联交易,而是要规范关联交易,只有当关联交易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时才成为法律要惩戒的对象。法律的目标与任务就是要在这种利益冲突之中建立起合理的平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