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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一,责任承担原则: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后,对于未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根据受害方的请求,可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减轻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20%;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40%;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60%;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第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二,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