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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费用缴纳的期限

专利费用缴纳的期限
(1)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需要在该期限内缴纳的费用有优先权要求费和申请附加费以及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印刷费。
优先权要求费是指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项数计算。
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序列表)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页数或者项数计算。
公布印刷费是指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需要缴纳的费用。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申请费(含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 起三年内。该项费用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3) 延长期限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该项费用以要求延长的期限长短(以月为单位) 计算。
(4) 恢复权利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
(5) 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6)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以及公告印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
(7) 年费及其滞纳金的缴纳期限参照本部分第九章第2.2.1节的规定。
(8)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