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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_深圳知识产权律师_深圳律师杨宏海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专利行政机关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行政申请程序决定允许申请者(即非专利权人)实施他人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制度。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有下列几种类型。
(一)专利权人不实施时的强制许可
1、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专利权人出现下列法定情形时,其他人才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请求实施专利。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依该理由申请实施他人专利的,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二)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
1、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是指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49条)
2、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3、针对近年传染性疾病,如艾滋病、肺结核、疟疾等大规模流行,导致公共健康受到威胁,我国于2006年1月1日施行《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根据该办法, 在我国预防或者控制传染病的出现、流行,以及治疗传染病,属于专利法第49条所述“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行为。传染病在我国的出现、流行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的,属于“国家紧急状态”。 在这次修改专利法时,将该《办法》以及“多哈宣言”和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关于实施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6段的决议》的精神纳入法律,特别增加了针对公共健康问题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
09《专利法》根据公共健康需要的强制许可,是指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第50条)
(三)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从属专利”是指前后两项专利之间在技术上存在从属关系,即一项专利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包括了前一项有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前一项专利属于在先专利(基本专利、先专利、母专利),后一项专利称为从属专利或附属专利(在后专利、子专利)。
关于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的要点为:
1、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后一专利权人必须申请。在该种情况下,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3、后一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前一专利。
4、后一专利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5、在依照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第50条)
(四)对强制许可实施人的限制
1、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范围有限制:
(1)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2、强制许可的实施地域的限制(一般了解,见本法第53条)
3、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4、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