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归属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受让人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人
职务发明创造中,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有署名权,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有获得报酬权,有权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四、委托发明的专利人
委托人完成的发明,有约定的从约定;
无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即受托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五、合作发明的专利人
合作完成的发明,有约定的从约定;
无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六、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实施权。
2、实施许可权。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2)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第15条)
3、转让权。
本法第10条明确,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标示权。
5、获得奖励、报酬权。单位为专利权人,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专利实施后,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按规定取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