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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原则-专利侵权判定

一,等同原则: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二,判断方法:
在判断是否存在等同侵权时,我国司法实践中亦采用的是“全部技术特征”准则,等同侵权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某一项或者多项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应一项或者多项技术特征等同,而不是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技术方案在整体上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在整体上等同。因此,判断是否存在等同侵权的关键就在于判断是否存在等同的技术特征。

三,技术特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是在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某一项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对应的技术特征之间进行比较。不是相对应的技术特征,就不可能是采用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也就不可能构成等同技术特征。在山海公司一案中,法院认为即使存在山海公司产品的排放接头位置比底部略低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亦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排流槽有一个轻微坡度的技术特征不相对应,故该两技术特征不可能等同。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某一项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相应的一项技术特征是否等同时,需要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背景技术、发明目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益效果方面的相关陈述,来认定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某一项技术特征的技术手段、功能及所要达到的效果,进而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该项技术特征是否等同。在本案中,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相关部分的陈述,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内容器的底部设置成带有一个居中的浅排流槽的排流底部,该排流槽无坡度地从内容器后壁伸展到装在内容器前壁上的排放接头”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内容器的底部设置成带有一个居中的浅排流槽的排流底部,该排流槽带有一个轻微的坡度从内容器后壁伸展到装在内容器前壁上的排放接头”不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