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多个专利并存的情况

一、案情简介:
原告F公司,是一家外国公司,于2006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06专利),该专利号为20063xxxxx。该外观设计专利水龙头出水管为弯曲的扁长方体设计,出水管与长方体的基座相连。开关把手位于基座右上部,把手底座为圆柱体,把手由一大一小两个互相垂直的片状长方体构成,其中小长方体另一端与圆柱体相连接。
案外人赵某,于2009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09专利),该专利号为20093xxxxx,于2011年被授权。09外观设计专利为:水龙头出水管为弯曲的扁平长方体设计,出水管与长方体的基座相连。基座底部四周均有凸边,凸边与基座为直角相连。开关把手沿出水管方向位于基座前中部,把手底座为一厚实的长方体,长方体的把手垂直于把手底座,其中靠近把手底座的长方体把手下部略细于把手的中上部。开关把手和基座之间,由一大小和把手底座相若的长方体相连接。
案外人张某,于2005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好号为20053xxxxxx(下称05专利),于2006年授权,授权公告日与06专利申请日相同。04专利外观设计特征为:水龙头出水管为弯曲的扁平长方体设计。
被告H公司,生产涉案产品,除开关把手位于基座右上部外,涉案产品的其他外观设计与09外观设计专利相同。2012年9月,原告对被告H公司的涉案产品进行了公证购买。

二、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涉案专利06专利的外观设计特征如案情简介部分所述,由于04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与06专利的申请日为同一天,因此水龙头出水管为弯曲的扁平长方体设计这一特征,相对而言不具有显著性。所以涉案专利中的基座设计、开关把手的设计特征,对于涉案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涉案产品,除开关把手位于基座右上部外,涉案产品的其他外观设计,包括基座、把手等各个部分均与09外观设计专利相同。而这些部分的特征与涉案专利06专利,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可以明显发现是不相似的。

三、法律结论:
根据专利法第23条、第59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相似,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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