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注册商标

一、概述:注册商标撤销是《商标法》上一项补救性制度,其目的是使不具备注册条件的注册商标归于消灭。可撤销的注册商标包括三类情况:一类是注册不当的商标,一类是有争议的商标,还有一类是违法使用的商标。分述如下:
二、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所谓注册不当商标,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条件而取得注册。具体地说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缺乏显著性或违反公序良俗。
属于这种情形的商标直接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例如“拉登”、“金门八二三”、“世贸”等商标,已由商标局作出撤销其注册的决定。基于的理由即《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这些文字作为商标使用,有不良影响,或者缺乏显著性不宜独占使用。
2、与他人合法利益相冲突。
属于此种情形的商标有复制、摹仿他人驰名商标进行注册,损害公民或法人在先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号权进行商标注册;或者是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还有以虚假地理标志进行注册。
3、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此种情形中注册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取得商标注册。如伪造营业执照、涂改经营范围、伪造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烟草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等。对于注册不当的商标,任何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请求,该请求的期限一般限定在自该商标核
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但是,对恶意抢注册驰名商标的,上述期限有所例外,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三、因争议而撤销。商标争议,是指在两个注册商标因相同或近似而发生的专用权归属的争端。此时,法律允许注册在先的商标所有人请求撤销注册在后的争议商标,以维护商标注册的先申请原则和避免因商标混同而造成消费者混淆。请求撤销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其商标注册在先。撤销请求应向商标委员会提出,申请撤销的时间限定在该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被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和争议商标,其商标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或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四、其他撤销的情形。在商标使用管理过程中,也会发生撤销某些注册商标的情形,如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以及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工商管理机关可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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