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根据《商标法》第52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新《商标法》对这一种行为的认定作了修改,只要有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即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而无需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但是在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时,则须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从而有条件地免除其赔偿责任。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此类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项规定是新增加的。该行为和一般商标侵权的方向相反,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商品的商标加以更换,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销售。他人的合法商标被更换后,商标指示商品来源和表彰信誉的作用遭到破坏,消费者也会因此而蒙受坑害,因此此种行为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5.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因商标侵权行为引起纠纷的,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上述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任何人可以在商业活动中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权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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