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专利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直接侵害了专利权人拥有的专利权中的标注权。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则会侵犯专利权人的商业声誉,损害专利权人通过专利实施获利的权益。因此,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构成对专利权人标志权的侵犯,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假冒其专利的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假冒他人专利还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承担行政责任。假冒专利的行为,一方面以假乱真,欺骗消费者,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假冒行为损害了专利产品的形象,损害了公众对专利制度的信心,破坏了专利行政管理秩序,所以侵权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处置。
3、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16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假冒专利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专利权人的权益,而且还侵犯了公众利益,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根据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均需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