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深圳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
再审申请人因某区人民法院(2008)深某法民一初字第 号案件调解协议内容违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一、撤销(2008)深某法民一初字第 号民事调解书,改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判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货款141453.54元。
二、判令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为一家 企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系自然人,没有办理销售涉案货物的相应营业执照,属于无照经营;无照经营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其危害常表现为偷逃税费,侵害国家利益;逃避监管,损害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等。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5项“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2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第4条第1款第2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购销合同无效。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应对此类合同实行国家干预。这种干预主要体现在:法院不待当事人主张无效,便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
本案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购销合同涉及金额巨大,由于其未办理相关经营执照,不仅造成申请人的履行风险,而且严重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明知购销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不仅不对被申请人无照经营的情况加以制止,而且还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购销合同有效并需要履行,原审法院的认定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无疑将助长类似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贵院撤销该民事调解书,对本案进行再审,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已交付的款项141453.54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此致
深圳市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深圳某某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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