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例——网站的过错责任认定
一、基本事实:
原告:深圳激X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金某网络有限公司
2009年9年,原告经过系列授权获得影片《喜洋洋与灰太郎》部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拥有通过诉讼和非诉讼手段排除任何侵权行为的权利。2010年5月,经原告申请,原告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再互联网上进行操作。公证处对从互联网上浏览网页和播放影片的过程及内容作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公证书上载明,在IE地址栏上输入被告公司的网址,并在首页搜索栏内输入喜洋洋与灰太狼,点击搜索后,网页显示:找到相关视频20余个,每个视频下均注有视频时长、播客名、播放次数以及播放时间等。
被告对上述行为辩称,涉案影片片段均为用户上传,被告作为网络存储空间服务的提供者,未对用户上传的视频进行任何整理和编。且被告已经对可能涉嫌侵权的上传影片采取监控、筛选和屏蔽措施,但是个人用户绕过上述措施,受限于现有技术措施,被告是无法发现和控制的。原告在公证取证前并未尽到通知义务,故被告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免责。
二、法律分析——被告是否有过错
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当时,涉案影片正处于热播期间,通常情况下权利人不可能许可他人或主动将影片放在他人网站上传播;涉案影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公证视频上也明确显示“喜洋洋与灰太狼DVD高清视频”,被告并未能举证其采取了技术手段进行监控。而被告作为一个专业的视频网站,通过监控是很容易发现涉案影片的未授权传播。
三、结论
虽然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有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特定条件下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但是在相关证据能够证明ISP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法院仍可认定ISP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