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可以撤销的几种情况

所谓注册不当商标,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条件而取得注册。具体地说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缺乏显著性或违反公序良俗
属于这种情形的商标直接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
例如“拉登”、“金门八二三”、“世贸”等商标,已由商标局作出撤销其注册的决定。基于的理由即《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这些文字作为商标使用,有不良影响,或者缺乏显著性不宜独占使用。
二、与他人合法利益相冲突
属于此种情形的商标有复制、摹仿他人驰名商标进行注册,损害公民或法人在先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号权进行商标注册;或者是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还有以虚假地理标志进行注册。
三、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此种情形中注册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取得商标注册。如伪造营业执照、涂改经营范围、伪造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烟草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对于注册不当的商标,任何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请求,该请求的期限一般限定在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
但是,对恶意抢注册驰名商标的,上述期限有所例外,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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