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专利权的诉讼中被告的抗辩事由
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抗辩
现有技术抗辩
先用权抗辩
权利用尽抗辩
合同抗辩:被告用其曾经与专利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以及权利人的受让人)签订过合同、直接或间接地得到过许可为由进行抗辩。
二、合同抗辩的种类
(一)被告以直接与原告(专利权人)签订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由进行抗辩
未超出许可合同范围(时间、地域、数量、实施方式)的实施行为,抗辩成立,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超出许可合同范围的实施行为,抗辩不成立,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实施行为一般包括制造和销售两个方面,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的约定,由于生产制造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而实现盈利的方式一般是销售,因此,对制造行为的许可应当包括对销售行为的许可在内。因此,如果某专利产品是在合同有效期内生产制造出来的,而在合同期满后进行销售,依然属于合同有效期内的实施,是合法的。
(二)被告以与其他专利权人签订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由进行抗辩
根据他人专利与诉讼涉案专利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两专利的保护范围相同,为重复授权专利,二是彼此之间为基础专利和从属专利的关系。
重复授权:
1.被告得到许可的专利申请在先,原告专利申请在后,二者保护范围相同,则抗辩成立
2.被告得到许可的专利申请在后,原告专利申请在先,二者保护范围相同,则抗辩不成立
从属专利:
1.原告专利为基础专利,被告得到许可的专利为从属专利,被告仍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
2.原告专利为从属专利,被告得到许可的专利为基础专利,被告可能侵犯原告专利也可能不侵犯
(三)被告以与部分专利权人签订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由进行抗辩
(四)被告以与原告专利技术的被许可人签订过合同为由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