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CARRIER)是指前面提单所属的承运人,其代表签署了本提单。
“货方”(MERCHANT)包括托运人、受货人、收货人、本提单的持有人或被背书人,或与货物或本提单具有现时或未来利益关系的任何人,或被授权代表上述提及的任何一方行事的任何人。 “货物”(GOODS)包括货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并包括非由承运人或其代表提供的任何集装箱。
“集装箱”(CONTAINER):包括任何集装箱、拖车、运输罐、平板或托盘、或用于集中货物的任何类似工具以及任何连接或附属设备。
“运输”(CARRIAGE )是指承运人或其代表对有关货物执行的整个业务和服务。
“联合运输”(COMBINED TRANSPORT)在本提单所要求的运输不是港口至港口装运时出现。
“港口至港口运输”产生于在本提单正面都没有指明的收货地点和交货地点,或者指明了收货地和交货地均为港口;如果前面提单没有提到收货地和交货地即指定了港口的任何地方或地点。。 海牙规则(”HAGUE RULES”):指1924 年8 月25 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规定。
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指经1968 年2 月23 日在布鲁塞尔通过的议定书修正后的海牙规则的规定
“COGSA” :指1936年4月16日通过的《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COGWA”是指《加拿大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案》
运费(”CHARGES”):包括货方需要承担和支付的运费以及一切费用。
“装运单位”(SHIPPING UNIT)包括运输任何单位的货物而“单位”这个术语见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
“个人”(PERSON) 包括个人、合伙,法人团体或其他法人实体。
“装入”(STUFFED)包括填充、加固、包装、装载或集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