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二、案件研究:
证据:1、房产证、发票,证明原告拥有涉案房产的所有权。2、照片,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搬出原告房产,但被告拒不搬出的事实。
三、法律辩论:
1、权属: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根据物权法第17条,足以证明原告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法庭坚持登记薄,原告可庭后提供。
2、占有事实:被告占有系争房屋的事实。对方承认不是其房屋所有人。(不承认占有房屋,如何执行?)
3、原告方的承诺 传闻证据。
4、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等相关规定,同居关系,仅存在异性之间。且即便存在同居关系,该房产所有权也与被告无任何关系。根据产权证书,原告房产所有权取得于2009年7月19日。
5、免费租赁: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原被告之间关系并非租赁合同关系。即便是构成租赁关系,根据合同法第215条,未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不定期租赁,第232条,租期不明,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赠与:第一百八十五条 【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并非赠与。本案中原告是基于其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允许被告暂居。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原告有权允许被告暂居,也有权要求被告搬出涉案房屋。
7、保管: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直接目的,并不包含物的使用,本案并非保管合同关系。即便是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原告也可依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物的返还】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要求被告返还。8、
抵押: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本案中不转移房屋所有权,抵押存在不影响原告行使权利的行为。且抵押权人不主张。
法庭规范:请法官予以训诫。